
洗染行业服务约定条款
一、洗衣店收(取)凭证应包括:衣物名称、数量、款式、规格、花色、瑕疵状况、加工效果、收(取)衣日期、联系电话、顾客确认签字、服务约定条款等内容。
二、对不易洗涤或不易去除的污渍、不易修复的破损等应当场告知顾客,标注后请顾客确认并签字。应提示、协助顾客将易损、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并保管好。
三、衣物超过约定取衣时间30天不取,每天每件加收保管费一元,六个月后按无主衣物处理。衣物折旧费用(按年度计),一年衣物折旧按30%计,两年衣物折旧按50%计,三年衣物折旧按70%计,超期据实情议定。
四、洗染服务应确保达到SB/T10625—2011标准;事先向顾客讲明情况,双方达成约定的,可以作为质量评判标准;由于衣物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标识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标准的除外。因经营者责任,加工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标准或不符约定的,应给予重新加工或退换加工费。
五、收(取)衣物超过十二小时后发现磨损、缩水串色等漏检瑕疵,由收(取)衣物一方承担责任。漏检瑕疵超过十二小时或加工造成损坏的,应给予顾客加工费4—6倍的赔赏。造成严重损坏无法穿着或者丢失的,应给予顾客加工费15—20倍的赔偿。
六、对高档品牌衣物应建议顾客保值加工。对保值加工的衣物,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、丢失或者加工后直接影响衣物穿着,而无法恢复的、经营者应根据与顾客约定的保值额给予赔偿。保值加工费用应按不低于衣物总价的10%,不得超过衣物总价的25%收取。
七、经营者必须将营业执照、服务项目、服务约定条款、投诉电话及营业场所电话悬挂在店堂醒目处。顾客与经营者发生争议,可通过洗染行业协会协商解决,鉴定;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;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。